为深刻汲取因电焊等动火作业违章操作引发的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摸清各辖区内电焊工从业数量、从业分布情况,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电焊等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安全风险,经研究,
全市所有涉及电焊等动火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筑施工工地、商场(综合体内、超市、广场)、医院(卫生院)、学校、饭店(宾馆)、旅游风景区、广告装潢店面、维修厂(店)等。
3.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动火作业的内部管理制度、作业审批、安全操作流程等制定执行情况,即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确保焊工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
4.生产经营单位对动火作业的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即现场管理情况,确保严格落实安全确认制度和风险管控措施;
5.外包单位对电焊工作业的现场安全措施制定落实情况,即雇佣单位对外包焊工的现场管理情况;
6.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是不是真的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情况,是否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7.作业使用的各类高压气瓶是否定期开展检验测试,来源是不是合乎法律,作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备;
采取企业(单位)自查与政府部门督查相结合、属地检查与行业检查相结合、全方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检查督促与严格执法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以企业(单位)自查为主。
企业自查阶段(4月25日-5月15日):电焊作业企业(单位)是此次专项检查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严格落实岗位风险告知和现场作业交底确认制,严格清查本单位焊工的持证情况,建立台账,确保100%登记造册,100%有效持证上岗,坚决清除持假证上岗情况,对已发现的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
抽查检查阶段(5月15日-6月30日):各县区安委会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企业(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对主管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
专项督查阶段(7月1日-8月20日):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情况做专项督查。重点检查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行动开展情况、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问题与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等,并通过暗访的方式对排查工作不重视、隐患处理不及时的企业(单位)进行曝光。
(一)提高认识,明晰责任。各县区、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以事故为鉴,深刻吸取违规电焊作业引发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防患于未然,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违章作业要坚决制止,决不能出现因“一粒焊渣”而引发的伤亡事故。
(二)强化执法,严格查处。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凡发现违反电焊动火作业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对于隐患排查不认真不负责的企业(单位)要开展约谈,并加大执法频次,每月就检查情况报送一次《全市电焊工动火作业情况统计表》,6月30日前各县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将检查情况形成总结上报市安委办。
(三)加强宣传,社会监督。各县区安委会要加强宣传发动,充分的利用各级主流媒体及网站、新闻客户端、短视频、微信等载体,高频次推送电焊等动火作业安全公益宣传片和安全提示,普及安全作业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同时,引导社会公众热情参加举报电焊等动火作业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始终保持严厉打击违反法律法规行为高压态势。
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依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对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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