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接種是預防、操控傳患病最重要、有用的手法,而疫苗的全程冷鏈办理又是保證疫苗處於最佳品質狀態的“護身符”。為加強疫苗冷鏈建設,我國從1981年開始實施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冷鏈协作項目,到1980年代中期,疫苗冷鏈覆蓋全國90%的人口以上地區。1996-2004年,我國运用国际銀行貸款(衛生Ⅶ)項目資金7.16億元,在甘肅、廣西、貴州等10個中西部省份補充冷鏈裝備。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之後,2009年中心財政對中西部省份投入3.74億元冷鏈建設資金,各地也根據冷鏈擴容的需求,加大冷鏈建設投入,更新冷鏈設備,保證了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冷鏈運轉品質。
為了加強疫苗冷鏈办理,國務院2005年頒布實施的《疫苗流转和預防接種办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及原衛生部拟定的《預防接種作业規範》、原衛生部和原國家食物藥品監管局拟定的《疫苗儲存和運輸办理規範》等,都對各級疫苗冷鏈裝備和溫度監測办理提出了技術和監管的具體要求。部分地區在更新冷鏈裝備的同時,运用先進的溫度監測和通訊資訊技術,構建全程覆蓋的冷鏈溫度自動遠端監測與預警系統;嘗試引进国际衛生組織(WHO)遍及採用的疫苗熱標簽,使接種對象可直觀判斷每一瓶疫苗是不是處於有用冷鏈狀況;或通過向第三方專業的冷鏈物流企業購買疫苗儲存和運輸服務,確保疫苗冷鏈的高品質。
不過,在我國不斷加強冷鏈建設,規範冷鏈办理的同時,還存在疫苗冷鏈運轉環節複雜、各地冷鏈裝備與办理髮展不平衡、疫苗冷鏈的操作性不夠完善、冷鏈監測新技術應用不充沛、冷鏈監管的責任不夠明確和冷鏈全程監管難度大等問題,特別是在第二類疫苗的冷鏈運轉環節中,問題相對杰出,乃至存在第二類疫苗彻底脫離冷鏈的極端情況發生。山東濟南不合法經營疫苗系列案子便是這類反面典型。疫苗冷鏈運轉和監管存在的風險,會直接影響到疫苗的品質和疫苗接種的作用。
山東濟南不合法經營疫苗系列案子杰出露出了疫苗冷鏈办理在制度上的不完善和執行中的不落實問題。為此,此次修正《條例》將進一步規範疫苗冷鏈儲運办理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新修正的《條例》取消了藥品批發企業經同意能够經營第二類疫苗的規定,明確由疫苗生産企業直接向縣級疾控機構配送第二類疫苗,或许委託具備冷鏈儲運條件的企業配送;縣級疾控機構負責將第二類疫苗供應給本行政區域的接種單位。這一修正,將既往第二類疫苗冷鏈儲運存在的4至5個乃至更多的環節,減少為2個環節,使疫苗冷鏈儲運處於愈加可控的狀態。
新修正的《條例》明確要求:疫苗儲運全過程不得脫離冷鏈,並應定時監測記錄溫度。同時要求:接種單位接纳或许購進疫苗,應當讨取疫苗儲運全過程的溫度監測記錄,树立並保存真實、完好的記錄;不得承受或许購進不能供给全過程溫度監測記錄或许溫度操控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疫苗,並應当即向主管部門報告。上述修正內容,不僅從疫苗生産供應的源頭,也從疫苗运用端(接種單位),規範了各自對於疫苗冷鏈溯源办理的要求和責任,從而使疫苗的全程冷鏈办理有了多角度的保证。
新修正的《條例》增加了部分疫苗應當按要求加貼溫度操控標簽的規定。疫苗溫度操控標簽是一種能夠從運輸到儲存再到接種全程實現冷鏈監測的东西,它是国际衛生組織(WHO)、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推薦的疫苗全程冷鏈監測技術。通過肉眼可觀察的顏色變化,來顯示疫苗是不是處於有用的冷鏈狀態或經歷了過度熱露出,能使受種者在受種前能够很簡單地判斷出所接種的疫苗是不是處於有用冷鏈狀態。疫苗溫度操控標簽具有簡便易行、利於監督、进步受種者信赖度和滿意度等方面的優勢。
新修正的《條例》增加了接種單位在接纳疫苗時未按照規定索要溫度記錄或许接纳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疫苗的行政處罰規定,加剧了疾控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産企業等主體未在規定的冷藏條件下儲運疫苗的行政處罰力度,並與刑事處罰作了銜接。這些處罰規定,能有用地促进與疫苗冷鏈儲運办理相關的各單位切實实行法定義務,從而保证疫苗的全過程冷鏈儲運,確保疫苗安全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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